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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度

三亚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0-08-04 点击数:

三亚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从市外引进的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本市新引进人才落户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实施前的引进人才尚未办理落户的,可参照本细则申请落户。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引进(调入)人才落户,按现行调动落户政策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可选择在本市任一区或育才生态区申请落户:

(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持本省高层次人才认定的证明材料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持学历学位证书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提供本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评审材料前往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确认,持《资格确认书》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持《职业资格证书》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此标准随本省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持所在工作单位开具的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证明资料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由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初审,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持确认意见书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由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初审,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持确认意见书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及“双一流”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持学历证书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持创新创业获奖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向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持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向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二)具有普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才持学历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向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提供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评审材料前往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确认后,持《资格确认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向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持《职业资格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向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在本市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本市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

(二)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七条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需要,本细则第六条的两类人才落户按以下步骤办理:

(一)用人单位根据自身事业发展将人才需求目录及具体条件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集汇总后通过文件、公告等形式适时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三)用人单位收集引进人才落户材料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审核。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发确认意见书。

(五)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创新、创业人才持确认意见书,向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第六条第(二)项创新、创业人才持确认意见书、1年以上社保缴费清单及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向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第八条  人才落户登记由市公安局按以下三种情况办理:

(一)落户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落户登记。

(二)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三)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单位或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可将人事档案托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设立的集体户落户。

第九条  引进人才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

第十条  以上条款所涉及年龄、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性收入等条件计算的基准日为申请落户之日。

第十一条  申请落户时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经审查发现,责任方为用人单位的,将用人单位列入本市不诚信企业黑名单;责任方为拟引进人才的,对其不予办理落户,已办理落户的,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完善人才落户工作机制,简化优化办理程序,开通人才落户绿色通道,为人才落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不得增设额外条件和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引进人才办理落户。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人才落户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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