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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度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19-11-07 点击数: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教师积极践行“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师德考核贯穿于教师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的全过程,是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教师有师德禁行行为的,师德考核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在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优奖励、人才推荐等方面分别给予相应惩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负面清单

第四条 师德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考核标准应以《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考核全面覆盖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六个方面。 

第五条 教师凡有下列负面行为之一的,实施师德“一票否决”。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因个人原因在学期初或学期中离职,没有履行和完成工作交接,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开展。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变相方式体罚学生;逾越师生关系,师生恋,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恶意诋毁学校或他人名誉,拉帮结派破坏团结,干扰学校工作。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其他单位或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学术成果,伪造工作或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以及其他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中饱私囊;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及家长借钱,向学生及家长推销商品,组织、参与针对学生及家长的营利性活动,利用学生及家长谋取私利;使用科研经费,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五条 师德“一票否决”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一票否决”审查认定的领导、组织、协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师德“一票否决”的具体实施。

(一)各部门发现教师有违反师德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第一时间着手开展调查工作,收集汇总书面材料,进行事实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审核。

(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接到书面材料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对被调查人是否违反师德的情况进行核查。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核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研科和学校学术委员会核查;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纪委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人事处核查。

(三)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根据调查情况,会同教师所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报请学校党委审定。

(四)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教师本人签收。

第七条 违反师德规范的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八条 学校党委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告知被处理教师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教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应当充分听取教师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对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九条 被处理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后30日内,可以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复议后,报请学校党委重新审定。

第十条 对发现教师违反师德的情况或收到举报线索、材料,各相关单位不及时处理或者推诿隐瞒的,将追究单位及有关领导的责任;违反师德规范受到学校处理的教师要积极整改,所在二级学院党委书记要对其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教师存在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师德考核不合格。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度考核不合格,并在处理期限内,视情节轻重取消该教师在以下方面的资格:

(一)取消参与评奖评优资格。

(二)取消参与职务(职称)评审、晋职晋级资格。

(三)取消专家推荐资格。

(四)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五)取消学习培训、境内外研修等方面的资格。

(六)取消教育教学资格。

(七)年度考核不合格。

(八)取消相应岗位聘任资格。

(九)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

    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 个月,从收到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  情节较为严重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调离教师岗位、取消教师资格、辞退等处理。新进教师在试用期内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一律解聘。

第十三条教师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需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的,应当由相应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恶意诬告的行为,参照第三章、第四章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和教学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把师德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学校对各部门的师德建设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十七条 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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